公司以不正当手段获取钱财,防止被查,用员工名义在购买的房子,以后公司出事了,这个员工会受牵连吗?
一定会收到牵连。公司以不正当手段获取钱财,分两种情况。其一,为不当得利。不当得利(unjustified enrichment)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 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在此行为之中,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使用不当得利购买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人登记为企业员工,那么该员工就是不当得利的名义受益人。 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内容便是受...全部
一定会收到牵连。公司以不正当手段获取钱财,分两种情况。其一,为不当得利。不当得利(unjustified enrichment)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
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在此行为之中,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使用不当得利购买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人登记为企业员工,那么该员工就是不当得利的名义受益人。
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内容便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该项请求权以使得利人返还其所受利益为目的,非以相对人所受损害的填补为目的。
所以,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超过了受损者的损失,受益人只在损失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较受损者损失小,受益人也只于受益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但受益人主观上为恶意的,受损者得请求损害赔偿。
剩下的问题是,分清自己是恶意受让人还是善意受让人,或者是第三人。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基于得撤销而经撤销的行为所为的给付,受领人知其撤销原因的,也视为明知无法律上的原因。
受益人于受领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其后知晓的,自知晓之日起,成为恶意受益人。恶意受益人负担较善意受益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当初所受利益的利息。
若恶意受领的利益不存在,不论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都应当如数偿还,不得主张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偿还义务。恶意受益人为取得、保存增加该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向权利人主张偿还,或从返还额中扣除;恶意受益人支出的有益费用,只能在现存的增加额限度内要求返还,或予以扣除。
恶意受益人依上述方法返还受损者利益,仍不足以弥补受损者损失时,恶意受益人应承担赔偿义务。此项赔偿义务为一种特别赔偿义务,不以受益人故意或过失为要件。本案不存在善意受让人,故讨论此部分无意义。第三人的返还义务不当得利受领人将其所受领的标的物无偿让与第三人,则于受领人因此免除返还义务的限度内,第三人对受损失者负返还责任,这就是不当得利制度下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因为第三人所受利益,是由于不当得利受领人的让与行为,第三人受有利益有法律上根据,与受损者之间不成立不当得利义务,但第三人无偿取得利益,相对于受损者的受有损失,显失公平,故惟有赋予第三人返还的义务才能实现对受损者的保护。
第三人的返还损失义务成立要件为:(1)受领人为无偿让与;(2)受领物为受领人应返还的物,不限于原物,原物孳息、代偿物亦包括在内,如受领人将原物与他人交换的物赠与第三人,受损者对于第三人在原物价格限度内有返还赠与物的请求权;(3)受领人因无偿让与而免除返还义务。
第三人的返还义务是以受领人的返还义务被免除为前提的,如果受领人仍有返还义务,第三人则无须承担此义务。如受领人为恶意受领人时,由于其返还义务并不因受领利益不存在而免除,第三人无须负返还义务,但受领人无资力或死亡的,第三人仍须负返还之责。
返还方式:①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②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受益人是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还义务。
受益方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其二,公司收入为非法所得。对于非法所得要予以没收,然后被追及刑责;应当追缴的,一定被追缴,追缴至该不动产形式存在的非法所得,员工自己能说清楚就行,是不是贪污,是不是挪用公款,是不是……自己脑补好了。
房产证登记的是员工的名字,房产就属于员工本人而不是公司,证明员工占有该不动产。“出事”后当然会查到员工这里,至少需要您说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问题。具体承担哪些后果,前面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如果您没有参与公司以不正当方式获取财产,如果可以证明的话,您不负责任;但您无法证明您没有参与登记该不动产的过程,也就是处分这部分财产——没有您的同意,没有您的身份证,没有您出面或授权,登记是不成功的。
从法律上,您已经无偿获取了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可能不具有占有权),无正当理由和手续就占有了本属于公司的财产(尽管来源不合法),您已经具有处分权;天上掉的不是馅饼,是匹萨,而且偏偏掉您头上了;付款的账号不是您的,一定是公司的,您能证明不是您操作付款的吗?仅凭这一点,您就说不清楚巨额财产来源了,这本身就是麻烦——尽管您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登记在您名下,公司和您之间一定有协议的,您一定是签名同意的,否则,您就当是得到公司的一份超级大礼包吧。那就要看您所在的公司是法人企业还是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法人企业不能。
就是说法人企业只以企业的资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投资人不会再拿钱出来去清偿债务了,但是非法人的话,如果企业资不抵债,那么投资人就必须要用自己的钱去清偿债务。您的老板有办法证明该不动产属于他个人,比如从付款的银行流水就可以。
但没有“出事”的时候可以,“出事”以后,承担赔偿责任的时候,还是会找到该资产的。那时候您一样有麻烦,是您自己举证说明该不动产不属于您,一样会被牵连进来。表面可以隐匿资产,但未必成功。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