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法律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防治污染方面有哪些责任?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防治污染方面有哪些责任?

全部回答

2018-03-26

50 0
    答:《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包括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 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各类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经营者在防治污染 方面的责任,主要是: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 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 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 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 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 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 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实践中,受经济利益驱使,一些不法企业通过各种方式逃 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  对这些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 放污染物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本法第42条第4款规 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 染物。
  根据本法第63条、第69条的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 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进行了 修改,规定了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 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 污染环境的刑事责任。
    为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 问题的认定等作了解释,将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等排 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 物质的行为列为“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类似问题换一批

热点推荐

热度TOP

相关推荐
加载中...

热点搜索 换一换

法律
法律
民事
离婚
刑事
经济
遗产
工伤
公司法
诈骗
其它
拆迁
个税
股权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确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