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一一对比,在一些条款规定上有了相对改善之处,体现
出对劳动者权益相对倾斜的倾向,具体如下:
1、 关于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中就“用人单位”的概论进一步延伸:在原“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
济组织”基础上新增“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用人单位”主体中,预示着劳动法
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化。
另外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明确到劳动法适用范围中,预
示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细化。
2、 强化劳动者当家作主的权力
“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
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全部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一一对比,在一些条款规定上有了相对改善之处,体现
出对劳动者权益相对倾斜的倾向,具体如下:
1、 关于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中就“用人单位”的概论进一步延伸:在原“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
济组织”基础上新增“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用人单位”主体中,预示着劳动法
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化。
另外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明确到劳动法适用范围中,预
示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细化。
2、 强化劳动者当家作主的权力
“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
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
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这一条款强化了劳动者在其所在的企业中参政议政
(当家做主)的权力。包括接下来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
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也是要体现这一用意。
3、 政府职能部门将深入干预劳资关系
《劳动合同法》出现了“政府、企业主、职工的三方机制”即“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
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这是《劳动合同法》中增加的新名词,凸显了政府职能
部门直接深入企业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人方面的干预的决心。
4、 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完善了有关规定。
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
时间要求,但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如《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
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同时,又规定,“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5、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
长期以来,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明显,劳动者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
为此,《劳动合
同法》规定:“第十四条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或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时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并有处罚措施:“第八十二条 …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6、 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针对大部分沿海地区外资企业在进厂时收到服装押金,或要求财物担保的现状,《劳
动合同法》提出“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
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
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
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7、 试用期规定更详细
旧《劳动法》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六个月。”尽管如此,某些用人单位试图以各种形式躲避法规约束,以各种名目延长试用
期,甚至很多单位每年都有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为此对试用期的时间周期上作出了严格限定“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
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
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
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同时《劳动合同法》提出了试用期最低工资的参考标准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
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
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和“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
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
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一全新的规定对劳动者在
试用期的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证。
8、 关于违约金及经济补偿金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问题,完善了有关违约
金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第二十二条到第二十五条 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
约金;规定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
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
《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合同终止也要补偿,既体现了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对诚信履
行劳动合同员工的一种鼓励,也体现了对员工离职后可能面临的“生存权”问题的保护。
在解除劳动合同方面,按现行《劳动法》,过去只有在用人单位“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
同时,无过错的劳动者才会获得补偿;如果是合同到期终止,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不会得到
任何补偿。
由此可见,《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属于劳动合同履行中违约金的性质,即只
有在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9、 关于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有些企业中劳动者会在拒绝错误指令时遭到企业开除,理由是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
。
或者出现某些企业想开除某员工时会故意设置违章指令让员工就范,如员工拒绝执行则
此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旧的《劳动法》中第五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
批评、检举和控告。
”而《劳动合同法》则明确了“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
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针对企业通过更换法人而掩盖经济性裁员的目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第三十三
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
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
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10、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内劳动者不能说走就走。
见“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在试
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旧的《劳动法》中规定“第三十
二条,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不缴社保,劳动者可以终止合同。
《劳动合同法》中“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又约定“第四十六条 有
不缴社保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且新法中把用人单位解除合
同的条款放在了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条款的后面,体现了新法中以劳动者这样一个弱势群体
的重视。
用人单位可以以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价换回“不提前三十个工作日通知就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详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包括工伤、不能胜任工作
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
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的同时需要向劳动者离职证明和社保转移单。
《劳动合同
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四条 …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
款规定处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
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1、关于集体合同
旧〈劳动法〉规定“第三十三条……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
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而《劳动合同法》规定不能以简单的职工
推荐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而需要有上级工会指导推荐的代表才有资格与用人单位签
订集体合同。
这就使得集体合同代表了绝大多数企业职工的利益。见“第五十一条 ……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
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为提高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规定“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
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
针对一些规模较小的用人单位中职工流动性较大、职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
生,而这些单位内工会力量薄弱,难以有效开展集体协商的问题,规定“第五十三条 县级
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
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第五十四条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
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
12、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问题,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进行了规范。限定了劳务
派遣合同的期限;在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义务外,还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
履行的义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规定被派遣劳动
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详见〈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七条规定。
13、提出“非全日制工”的概念
针对对社会上一些小时工,提出了“非全日制工”的概念,对如“第七十条 非全日
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
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
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