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是什么?
1.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现实形态
劳动法律关系是以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法律对人们的劳动行为及其相互关系进行调整而出现的一种状态。存在于各类劳动法律渊源中的权利与义务只是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义务,这种权利义务称为法定权利义务。 它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的立法活动将本阶级的主观意志客观化的结果,是权利义务存在的主要形态。现实权利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实际行使和履行的权利义务。法定的权利义务只有转化为现实的权利义务才对劳动关系主体有实际的价值,才是真实的和完整的;对于国家来说,才算实现了国家的意志和法律的价值。 从抽象状态存在的劳动权利义务到现实的劳动法律关系...全部
1.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现实形态
劳动法律关系是以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法律对人们的劳动行为及其相互关系进行调整而出现的一种状态。存在于各类劳动法律渊源中的权利与义务只是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义务,这种权利义务称为法定权利义务。
它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的立法活动将本阶级的主观意志客观化的结果,是权利义务存在的主要形态。现实权利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实际行使和履行的权利义务。法定的权利义务只有转化为现实的权利义务才对劳动关系主体有实际的价值,才是真实的和完整的;对于国家来说,才算实现了国家的意志和法律的价值。
从抽象状态存在的劳动权利义务到现实的劳动法律关系是一个决定性的转变,这种转变就是劳动法律的效力与实效的关系。法律一经国家权力机关或授权机关以规范性文件宣布生效之后,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此时其效力只停留在应然的状态。
只有法定权利转化为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法定义务转化为主体实际承担和履行的义务时,才是现实化的义务,法律才具有实效。从劳动关系控制和调整的视角观察,必须充分注意这种转化。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的现实基础,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
实际上,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是将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来实现的。若不存在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以及依此形成的劳动合同规范和集体合同规范,劳动关系就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动法律关系,由于劳动法律规范不可能覆盖劳动关系的全部内容,所以,未在法律规范调整范围内的劳动关系不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
劳动法律的规范性作用于劳动关系,提供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行为模式标准及其行为准则。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运用劳动法的各种调整方式将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第一次调整,雇员与雇主按照法律规范分别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从而使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行为与要求具有法律意义。
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后,若其运行出现障碍,如违约行为、侵权行为出现,则劳动法将对劳动法律关系继续进行调整,这是劳动法的第二次调整,其目的在于消除劳动法律关系运行的障碍,使其恢复顺利运行。
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受到肯定的评价,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受到否定的评价,即承担由失范行为而府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见,法律责任在于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而带来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通常最终由国家的专门机关或经授权的机关认定,特别是在出现劳动争议的时候,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可以认定侵权行为人或违约行为人的第二性义务,亦即第一性义务未履行而承担相应的第二性义务。
例如,雇员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了劳动给付,而雇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经过当事人的申诉或诉讼,仲裁或法院不仅判令雇主支付应支付的工资,而且还须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
3.劳动法律关系的双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一种双务关系,雇主、雇员在劳动法律关系之中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互为对价关系。
雇员的权利即为雇主的义务,而雇主的权利则为雇员的义务。如雇员劳动给付的义务与雇主管理劳动、指挥劳动的权利;雇主支付工资的义务与雇员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等。在通常情况下,任何一方在自己未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无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不能只要求对方履行义务而自己只享有权利,否则就违背了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的要求。
4.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强制性。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