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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交案件受理费

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案件,要求当事人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因办公室里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用完了,也是在笔录中口头通知当事人补交案件受理费,这样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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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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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因此,法庭在将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时,应按规定书面通知当事人补缴案件受理费。即使“因办公室里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用完了,也是在笔录中口头通知当事人补交案件受理费”后,仍应书面通知当事人补缴案件受理费。

2011-04-21

468 0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所以,如果是反诉或者上诉案件,即使法院没有书面通知,你也应该在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而一审案件是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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