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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生宝宝了 单位要求歇产假前 写离职申请 并且回来上班之后再发放生育险给的工资 怎么可以呢?

  要生宝宝了 单位要求歇产假前 写离职申请 并且回来上班之后再发放生育险给的工资 怎么可以呢?要生宝宝了 单位要求歇产假前 写离职申请 并且回来上班之后再发放生育险给的工资 怎么可以呢?最近单位怀孕的人比较多 单位制定了一项关于女员工生育的规定 其中包括:产假90天,如果难产增加30天,24岁以上生育产假为105天,总共不超过135天。
  如果希望休育儿假,需要在休产假前,个人提出离职申请,公司按照员工离职流程办理相关手续,本人需签字,并不填写日期。人事部保留员工档案。 参加保险的员工,产假期间的所有保险,员工自己负担,并且在休假期满后才能拿到生育期间的工资。这违反了哪几项法律?还有,如果怀孕和休产假期间合同到期,应补应该继续签合同,又有什么规定呢。
  我是天津的。非常感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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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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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你是天津的,那你就来看看《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吧: 第九条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劳,确需安排的,须经主管局报请市劳动局批准;每班安排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相应核减劳动定额;从事站立操作的,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第十条 怀孕的女职工按医务部门的要求,领取《天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其所在单位应将检查时间计为劳动时间(含路途及候诊时间)。 第十一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分娩时遇有难产,施行剖腹产术、产钳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子痫、产后出血(多于五百毫升)的,由医务部门开具证明,享受难产待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一)三个月以下的,产假十五天; (二)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三十天; (三)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四十二天; (四)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两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 第十二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月。
  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第十五条 女职工在其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公司、局或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受理申诉的部门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你们公司的做法许多都是违法的。
    至于你所询问的如果怀孕和休产假期间合同到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即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2011-03-12

127 0

贵单位的人事真是牛气,不怕别人投诉啊,贵单位的老板也是。我觉得这样的单位你不用再待,但要把目前的假期休好,建议你按照法律程序走,千万别主动提出申请。你可以拿着你们单位的制度去获取法律咨询。也可找当地的妇联。

2011-03-09

143 0

    我在天津,我可以为您解答: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而除非职工个人提出辞职,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聘,即使合同到期也应将合同期限延长至哺乳期满后。
   2、休产假前个人提出离职申请,签字不填写日期的做法会有重大隐患,公司可以在您产假期间先填上日期然后以您提出辞职为由予以解除合同,并且不负补偿责任; 3、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产假期间的所有保险,应由公司依照天津市社会保险各种法规的要求为员工交纳保险,规定职工在产假期间自己负担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休假期满后才能拿到生育期间工资的规定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您若还有疑问,可以来电交流。 。

2011-03-09

116 0

建议楼主找个当地的律师详细咨询一下。怕是当地的潜规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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