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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E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

  ABCDE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3月13日五人订立设立协议具体内容如下ABCDE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3月13日五人订立设立协议具体内容如下,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100万元,其中A出资20万元人民币,B以厂房作价出资20万元,CD知识产权出资30万元DE分别以劳务出资10万元20万元,公司首次出资15万,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2008年12月30前拟定,公司称为北京锄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A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2006年4月17日A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表明签发日期为2006年4月2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A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于是2006年4月11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2006。
  7月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天津分公司,天津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被起诉至法院,对方以锄禾公司是天津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天津分公司和锄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1、ABCDE五人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地方在那些? 2、锄禾公司是否应与天津分公司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告锄禾还是告天津分公司 理由是什么?。

全部回答

2011-01-11

0 0

    1。货币出资额不足注册资本的30%,题干中提到的资金为20万;且首次出资额也不足注册资本的20%,题中表述为15万; 2。劳务不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货币和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才能够作为出资; 3。
  公司的成立之日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即2006年4月2日。  根据公司法规定,非投资公司分期出资应该在2年内完成,即2008年4月2日前完成出资余额的交纳;题中表述为2008年12月30日; 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分公司具备独立的缔约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守约方只能起诉天津分公司。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此处的公司即为锄禾公司。 。

2011-01-10

392 0

1、CD以劳务出资,错 首次出资15万,错 剩余出资2008年12月30前出资,错 2、对方可以要求总公司与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般实务中会将分公司列为被告一,总公司列为被告二,要求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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