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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合同期内辞职需要赔偿单位的协议有效吗

  请问律师等劳动法方面的高手:签订合同时,单位要求同时签订保密协议,协议中有这样的条款:如在合同期内劳动者提出辞职,需提前半年提出并且调换到非关键岗位满半年后才能批准,否则算违约,需支付巨额赔偿金。我知道这不符合劳动法的要求,问题是,用人单位很有诚意给出的待遇也很优厚,而且说这协议是关键岗位都要签的,所以不签似乎说不过去。
  我想请问:1、如果签了这样的条款,到辞职的时候如果没有这样操作,单位要求赔偿的话,他们会获支持吗?2、目前我应该怎样应付这个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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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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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如在合同期内劳动者提出辞职,需提前半年提出并且调换到非关键岗位满半年后才能批准”,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无效。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否则算违约,需支付巨额赔偿金。  ”,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无效。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仅限于以下2种情况:一是约定服务期的,二是约定竞业限制的。
   劳动者提出离职,不属于以上2种情况之一,此约定对劳动者无效。。。
     以上,就算你签了,但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违背,无效 再次,关于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限制期不超过2年,且在你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内,公司要每月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支付给你,你根本不用理会公司,爱去哪里上班就去哪里~如果支付给你了,那你就只能遵守约定~ 。

2010-11-02

325 0

同意楼上kiki

2010-11-01

352 0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   因此,一旦签订了保密协议,就必须遵守上述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2010-11-01

339 0

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保密协议应该有效,除非你能证明签协议时有被胁迫或者自己有重大误解等可以免责的情况。 若没有,只能按协议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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