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了一套商品房,交付日期是2008年11月19日,合同里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如下: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应按如下一、二、三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以付房款退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1%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如因上级政策变化和政府行为造成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产权登记的,出卖人免除责任。
现在我想问的主要有几个问题:
1、找开发商咨询了退房的问题,但是他们一直拖延,告诉我即使退,只给我退房款,不会退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这些一共有四万多,另外由于我这套房是贷款,目前来说已经产生的利息有五万多,他们也不给退。
请问这样合理吗?
2、如果我打官司的话,是不是要期限届满之后一年才可以,也就是360个工作日满了之后还要等一年吗?
3、另外关于合同写的第三条,上级原因之类的,什么样的情况算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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