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原因导致产权证办理不了,想退房赔偿的却太少,我该怎么办?我2006年10月份以商业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处新建的商品房,11月份入住,但直到2008年1月想将此房屋出售的时候才发现,此房屋现在无法办理产权证,去问开发商,开发商以地区惯例做借口拖延(开发商借口说,2006年以前搞开发都是先建房屋,后办理相关手续,但是由于2007年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必须是先办理相关手续才能进行开发,所以导致我们所购买的房屋相关手续不好办理,同时也在办理中,说是手续要递交到区里,在到市里 ,在到省里,所以时间就拖延了,也说政府办事慢等等原因,1月分去的时候开发商说是5月份能办理好,5月份去的时候说可能到年底能办理好,同时他也不敢给予明确的日期。
)但是由于经济原因,现在必须把房子卖掉,可是却又卖不了,退房的赔偿只有千分之一,现在想请教各位高手帮忙一下,如果我想起诉,以什么样的方式才好,要求赔偿,金额应该在多少为好。(房子是154000购买,首付49000。贷款105000。)。
一、开发商的说法是明显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对待审理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的问题,在2003年就作了解释。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早在1994年7月5日就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 1995年1月1日起就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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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商的说法是明显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对待审理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的问题,在2003年就作了解释。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早在1994年7月5日就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 1995年1月1日起就开始施行。
该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就规定:商品房预售,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同时第二款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由此可见,商品房开发商是在欺骗你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的规定,你们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定是无效的。 因为,如果开发商办理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不可能办理不了过户登记手续。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的规定,你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具体你自己细算一下,在此就不给你细算了。不过有一点你不要忘了,那就是首付49000加上至目前包括贷款支付的总款的两倍,这才是真正的“已付购房款”。
三、一定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否则你的权利得不到保证,至少,你们之间自己和解的结果,届时你不发行时你也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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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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