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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商逾期交房造成违约的赔偿金如何定

合同约定2005年10月30日交房,可以逾期3个月.如果超过期限按房价的千分之五赔偿.到现在还没有交房.请问赔偿金应该按合同中约定的千分之五赔偿吗?我们认为这是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到底应该依照哪条法律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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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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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可以有三种选择: 1、根据《合同法》,以开发商延迟交付超过三个月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索回购房款。但现在如果已经超过延迟交付超过三个月后又过一年(从应交付日计算为15个月)以上,则对方会以超过时效为由拒绝这个请求的; 2、根据《合同法》,要求变更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让开发商增加赔偿的比例,达到当地的房租金标准; 3、由开发商承担你的租房费用。
    在我所在的地区,对此项有地方性规定是“一年加一倍”,且按整年计算。假如合理的房租为一年一万元的话,那么,第一年给付一万,第二年则是两万,第三年则是三万……以此类推,直到入住为止。
  由于是地方性的法规,仅供你参考,你可以进入当地的建设管理部门的网站查询当地的具体办法。   补充一下: 房地产纠纷的解决,应该是先由当地城建部门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诉讼对象是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
   。

2006-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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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又补充问题了,我的回答也得修改一下。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针对你的补充部分,你可以就开发商的违约金,根据上述16条的规定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 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协商请求增加,无果的话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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