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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问题

  某市电信管理局发现私人电话用户甲家的电话连续拨打了国际、国内长途,累计有5000余元电话费未付。在多次和甲协商无果后,电信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支付欠缴的电话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甲提出房间早已出租给乙,乙应当承担使用的电话费,申请让乙参加诉讼。结合本案情况,以下说法适当的是:A。
  法院应变更乙为被告。B。法院不予审查,甲应另行起诉。C。法院应追加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D。法院应追加乙为共同被告。答案是:C。我的问题是:为什么不选D?在实践中怎样区分共同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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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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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合本案情况,以下说法适当的是: A。法院应变更乙为被告。 B。法院不予审查,甲应另行起诉。 C。法院应追加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法院应追加乙为共同被告。
   答案是:C。 我的问题是:为什么不选D?在实践中怎样区分共同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这,取决于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以上为例,电信局和甲是有偿服务合同关系,甲和承租人是租赁合同关系,但,在电信局的注册用户是甲而不是承租人,电信局和承租人隔着甲,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承租人附属于甲,他们之间对外系为共同权力义务关系,故承租人无独立请求权,与甲是密切的连带义务关系,故承租人不是单独的被告,而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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