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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问题

我与村委会签订了一块土地的租赁协议,但最近他又将旁边的一块地租给其他的人,他再里头,我再外边,我租的地再路边,是他的必经之路,但由于原来是土道,现在他把路从新修了一下,然后不让我走,其实他还必须经过我的道呢。请问我该怎么办我能把我的道堵死不让他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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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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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们这是相邻关系纠纷。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 ,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 《物权法》第七章规定: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1)、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 相邻各方对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或因环境污染发生争议以后,必须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法院解决。
    在争议解决以前,争议各方不得荒废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不得破坏有关设施,更不得聚众闹事,强占或毁坏财产。对故意闹事造成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的,除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外,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  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与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相悖的。人民法院处理相邻关系纠纷,也要兼顾各方的利益,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2)、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 发。例如在处理地界纠纷时,如果原来未划定地界,就应当根据如何便于经营管理和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原则,来确定新的地界线。
     (3)、公平合理 相邻关系的种类很多,法律很难对各种相邻关系都作出具体规定,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处理 相邻关系纠纷时,应该从实际出发,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适当考虑历史情况和习惯,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
   简单地说,他的做法是错误的。你可以找村里干部或比较有威信的人帮你们调解,但是你不能采取过激手段,一切建立在互谅互让、互助团结之上。  。

201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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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说得对 有关这方面的你也可以去鲁文网看看相关的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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