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斯曼海”案性质分析“塔斯曼海”案,
1.案例介绍
2002年11月23日凌晨4时,满载原油的马耳他籍“塔斯曼海”油轮与中国大连“顺凯一号”轮在天津大沽锚地东部海域23海里处发生碰撞,导致原油泄漏。经中国国家海洋局北海监测中心对事故海域以及沿岸区域进行调查取证和海洋生态环境污损监测,发现受溢油事故影响海域面积达359。 6平方公里,沉积物中油类含量高于正常值8。1倍,原油泄漏使作为海洋渔业资源的重要产卵场、索饵场和肥育场的渤海湾西岸的海洋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
事故发生后,天津海事局立即启动天津水域污染应急计划;动用辖区内所有清污设备和人员;尽全力清除原油污染。 与此同时。海事执法人员开始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经...全部
1.案例介绍
2002年11月23日凌晨4时,满载原油的马耳他籍“塔斯曼海”油轮与中国大连“顺凯一号”轮在天津大沽锚地东部海域23海里处发生碰撞,导致原油泄漏。经中国国家海洋局北海监测中心对事故海域以及沿岸区域进行调查取证和海洋生态环境污损监测,发现受溢油事故影响海域面积达359。
6平方公里,沉积物中油类含量高于正常值8。1倍,原油泄漏使作为海洋渔业资源的重要产卵场、索饵场和肥育场的渤海湾西岸的海洋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
事故发生后,天津海事局立即启动天津水域污染应急计划;动用辖区内所有清污设备和人员;尽全力清除原油污染。
与此同时。海事执法人员开始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认定“塔斯曼海”轮违反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的规定对该轮给予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这是天津海事局成立以来对违法船舶实施数额最大的一起行政处罚。
“塔斯曼海”油轮溢油事故案发后,受损各方以肇事船东英费尼特航运公司和伦墩汽船互保协会为被告,分别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了诉讼。国家海洋局授权天津市海洋局代表国家提起海洋生态损失索赔,请求赔偿金额为9830余万元;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代表国家提起渔业资源损失索赔,请求赔偿金额为1830余万元;天津市塘沽区大沽渔民协会等代表1490户渔民、河北省滦南县渔民协会代表921户渔民和15户养殖户、天津市塘沽区北塘渔民协会代表433户渔民、大沽渔民协会代表当地236户渔民以及汉沽地区256户渔民、养殖户等就渔业资源遭受的损失提起海洋捕捞损失索赔,请求赔偿金额为6228万元。
天津海事法院受理案件后,鉴于此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众多,为了节省司法资源,提高效率,采取了对本案涉及的共同问题作为共同证据进行合并审理的审判方式。
2004年12月24日对天津海事法院依法对渔民诉两被告索赔案的8个个案分别做出判决。
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河北省滦南地区、天津市汉沽地区、塘沽区北塘地区、塘沽区大沽地区共计1490名渔民、养殖户渔业捕捞损失、滩涂养殖损失和网具损失等共计1700余万元。
2004年12月30日天津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天津市海洋局海洋环境容量损失及相关调查、评估及研究经费等共计1000余万元;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渔业资源损失和调查评估费等共计1500余万元。
2.案例评析
此次索赔案共有10个诉讼主体,涉及自然人1500余人,总标的额达到1。
7亿元人民币。这是我国加入《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后,第一例根据该《公约》向外国船公司保险人进行索赔的案件。该案的审理和判决产生了以下积极作用:
第一,开创性地维护了我国的海洋生态环境权益。
本次海洋生态索赔是我国第一例根据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向外国船公司保险人进行索赔的案件,是我国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律框架内提出污染海洋生态环境涉外索赔第一案,首次以司法程序确定了海洋生态环境价值,开创了维护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权益的先河,提供了运用国内法和国际法维护国家生态环境权益即环境生态公益的成功范例。
第二,有力地保护了国家渔业资源。农业部黄渤海区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接受委托,于2002年11月26-27日对污染海域进行了环境质量监测,并于2002年11月30日至12月1日对污染海域的渔业资源现状进行了拖网调查,确定本次污染事故造成了约690平方公里海域石油类浓度超过《渔业水质标准》(50μg/L)4倍以上,污染造成渔业资源经济损失和评估费用共计1832。
8万元人民币,得到法院的采信。
第三,合理地保护了渔民的合法权益。当单个渔民遭受外国侵权人的损害时,他是典型的弱者。在该案中,渔民都由渔民协会作为诉讼代表提起诉讼,便于统计渔民所受损失,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也提高了法院的办案效率,为尽快结案、恢复渔民的权益创造了条件。
第四,为法院处理大型海洋污染侵权案件积累了多方面的经验。法院成功地将众多原告的诉讼合并审理,实现了污染损害事实证据共享,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负担,提高了诉讼效率,实际上也有利于被告减少诉讼的时间成本;院士及众多专家学者出庭作证,在我国司法审判史上,尚属首次,专家证人作出的鉴定结论对海洋环境污染案件的科学处理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第五,本案兼有公益诉讼的性质。《海洋环境保护法》第30条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上述规定虽然没有提到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但已经隐含有环境公诉的意思,有利于环境公诉的实现。在本案中,“塔斯曼”海轮在天津大沽口东部海域发生船舶碰撞,造成该轮船载原油泄漏。泄漏原油形成长约2。5海里、宽1。
4海里的溢油漂流带,对海洋生物、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损害。随后,天津市塘沽区大沽渔民协会代表当地129位渔民、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以国家渔业资源受到损害为由、天津市海洋局以海洋环境受到污染为由分别提起诉讼,要求肇事航运公司赔偿损失。
天津海事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大沽渔民请求的是因污染造成的海洋捕捞停产损失、网具损失和滩涂贝类养殖损失;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请求的是渔业资源损失;天津市海洋局请求的是海洋环境生态污染破坏和生态恢复的索赔;三者不存在重复索赔的问题。
法院不仅支持了渔民们的索赔请求,也支持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和海洋局的请求。这一案件的处理已隐约可见环境公益诉讼的影子,因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和海洋局提起的诉讼不是为了维护特定个人或单位的利益,而是为了环境公益,所以该诉讼实际上属于公益诉讼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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