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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问题,请高手来解答

商品房团购问题。甲乙双方签订楼房团购合同。甲方为开发商,乙方为某学校校长,并做为团购代表,与甲方签订团购合同,并加盖学校公章。合同约定乙方代表学校有意房购的教师团购甲方楼房30套,但实际上,校方只有10人为教师,剩余楼房,被校方转卖与其他社会人员,请问,此情况校方是否有过错,合同是否还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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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7

75 0
    一、合同本身没有问题;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均成立(一方为具有资质的开发商,一方为法人单位或自然人)。 二、如果所购房屋行为是学校的单位行为,校长可以行使权力,在合同上盖学校公章,否则,学校校长作为团购的代表,不能使用学校公章。
  如果房子买后是给学校或全部是学校老师购买,也可以讲得过去,但应有学校的文件确认或会议纪要明确此事;如果不是学校行为,或者校长从本次团购中谋了私利,则用学校公章校长行为是不合法行为,但是,并不影响合同的合法性,因为校长的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者(开发商)。
     三、开发商不能以任何理由不履行本合同;除非以校长为代表的团购方违反了合同条款内容。

2010-06-03

59 0
合同是有效的,由于只交付了定金,你们可以算算双倍返还定金的损失大还是执行合同的损失大,权衡后做决定是否毁约。

2010-06-03

74 0
    你好! 我个人认为合同是有效的,理由如下: 1。 乙方虽然是校长,但甲、乙双方签订的是民事合同,所以与行政行为、行政责任等无关(就这点而言,与上面部分网友的意见相左)。
   2。 既然是民事合同,要阻止该合同生效的原因有:该合同无效;或者该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   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1) 无民事行为人实施的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 (2)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3)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4)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5)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6)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 (7)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8)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包括: (1) 重大误解的; (2) 显失公平的; (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的。
   从上述可知,本合同的效力如果出现瑕疵,可能可以适用的就是上述的乙方有欺诈的情形,可能使本合同可变更或撤销。   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欺诈的,必须是一方实施欺诈行为而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才成立,也就是说,一方光有欺诈行为还不够,这种欺诈行为影响到另一方的意思表示,才够。
   应用到本案中,就是说:乙方虽然欺骗甲方说“买房是给老师团购”,但乙方的这个欺骗行为必须影响到甲方是否把房子卖给他。   我认为,一般情况下,甲方卖不卖房并不会因为乙方买房是给其学校的老师住还是给其他人住而受影响,即乙方的欺骗行为并不会改变甲方要卖房的真实意思表示。
   除非,甲方能够提出反证,即甲方有证据证明:我当时会卖房给你,就是因为你是校长,就是因为你告诉我是卖给你们老师的我才卖,而且就是因为这个我才卖这么低的价格。   但本案中甲方并没有这方面的证据,而且从常理上推断,甲方也应该没有这个意思表示。
   虽然甲方价格比市场价格低,但这完全可以因为是团购了三十套,因数量较多而给的折扣。 综上,如果甲方没有证据证明,其卖房正是基于乙方的欺诈行为(为30名老师代购)而卖,那么该合同从我看来,是有效的。
     有所赘述,请谅解。 。

2010-06-03

73 0
    商品房团购问题。 甲乙双方签订楼房团购合同。甲方为开发商,乙方为某学校校长,并做为团购代表,与甲方签订团购合同,并加盖学校公章。合同约定乙方代表学校有意房购的教师团购甲方楼房30套,但实际上,校方只有10人为教师,剩余楼房,被校方转卖与其他社会人员,请问,此情况校方是否有过错,合同是否还有效力? -------------------------------------- 1、既然加盖了学校的公章,应认定学校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
     2、如果学校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则另一方即开发商享有合同的撤销权。 3、如果开发商不撤销合同,则合同仍然有效,学校将团购房屋有处置权,取得的收益当然应归属于学校,校长如果将收益归为已有,则为贪污或是侵占行为。
  

2010-06-03

73 0
    商品房团购问题。 甲乙双方签订楼房团购合同。甲方为开发商,乙方为某学校校长,并做为团购代表,与甲方签订团购合同,并加盖学校公章。合同约定乙方代表学校有意房购的教师团购甲方楼房30套,但实际上,校方只有10人为教师,剩余楼房,被校方转卖与其他社会人员,请问,此情况校方是否有过错,合同是否还有效力? ··根据你说的情况,学校签署的与开发商的合同无效。
     因为,团购商品房,应当是个人行为,个人自行组织所谓的“团”,而不是国家单位(学校)。以学校的名义代办行为无效 。 至于房源的分配去向,不受国家(学校)管理,那是个人行为,不代表学校,哪怕是有公章,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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