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这样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本人
你好!
你们之间已经构成事实婚姻,但是还是需要履行登记程序;如果没有或者不进行登记的话,仍是同居关系。
如果你直接走入,对方可以起诉,但是由于你们并没有补办婚姻登记,故法院会作出解除同居关系的判决。
如果没有了财产和扶养权纠纷的话,对方是否起诉都对你毫无意义了;但是对方也只有在诉讼之后才可以重新再婚,否则同样面临重婚的指责;
温馨提醒:
由于你们之间的同居关系已经构成事实婚姻,为了方便你将来再婚,建议你还是主动解除你们目前的同居关系,否则将会面临重婚的指责。
如果你申请诉讼,因为没有补办婚姻登记,故其诉讼的目的是解除同居关系。
有关事实婚姻的相关资讯如下:
自2001年12月27日...全部
你好!
你们之间已经构成事实婚姻,但是还是需要履行登记程序;如果没有或者不进行登记的话,仍是同居关系。
如果你直接走入,对方可以起诉,但是由于你们并没有补办婚姻登记,故法院会作出解除同居关系的判决。
如果没有了财产和扶养权纠纷的话,对方是否起诉都对你毫无意义了;但是对方也只有在诉讼之后才可以重新再婚,否则同样面临重婚的指责;
温馨提醒:
由于你们之间的同居关系已经构成事实婚姻,为了方便你将来再婚,建议你还是主动解除你们目前的同居关系,否则将会面临重婚的指责。
如果你申请诉讼,因为没有补办婚姻登记,故其诉讼的目的是解除同居关系。
有关事实婚姻的相关资讯如下: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
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