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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以外的公海上,是否可以自由进行海上资源的开采?

请问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以外的公海上,是否可以自由进行海上资源的开采?请问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以外的公海上,是否可以自由进行海上资源的开采?比如说我有一点疑问,在中日之间的东海,有些不在日本的专属经济区,有些不在中国的专属经济区,那不就是谁开采了是谁的吗?还用得着谈判?还有,在太平洋的公海里,如果技术进步到可以到大洋深处进行开采了,那更应该是自由进行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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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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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海里只有鱼可以随便打,除了少数保护鲸或金枪鱼等协定外,但那也是出于物种保护,不涉及权利问题。 但公海的矿产资源就另当别论了,国际法上这是“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底区域是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产,不允许任何国家主张排它性的权力。  联合国有个国际海底管理局,正是负责管理协调此事。想勘探开发,得向该局提出申请。
  该局有公约各缔约国组成的大会及其选举的理事会,负责国际海底管理及受理审批申请。目前来说,审批的基本上是勘探申请,还到不了真正开发的程度。 理论上说,国际海底区域这个“人类共同财产”是全世界的,包括不靠海的内陆国都有一份,但实际上当然是谁海洋开发的能力强谁能先得。
    比如已经投入超过3000万美元用于勘探的国家,可以取得“先驱投资者”地位,并在申请勘探权时有优先权。 别问我未来怎么瓜分和开发这个“人类共同财产”,实际上现行的海洋法并没有彻底和公平地解决这个问题,这是需要未来各国再协调出台新的游戏规则。
  但目前,能确定不允许一家独霸和共同开发的原则,并且有了负责协调的机构,已经是很了不起的进步了。  虽然取得某海区的海底资源勘探权并不等于那块资源都归你了,但这肯定是未来谈判的有利条件,所以各大国都在加紧抢占有利地形。
  大国仍占便宜,但不能胡来,这就是目前公海海底开发方面的现状。 需要澄清一点的是,严格地说,公海仅指领海以外的海域,包括各国的毗邻区和经济专属区,其实也属于公海,那部分当然不能乱来。
    而我们上述讨论的“国际海底区域”,则是经济专属区之外的纯粹的“公海”的海底。 东海没这问题。因为中日各自在东海的专属经济区主张是重叠的,并不存在“即不在日本专属经济区也不在中国专属经济区”的情况,你看下附图便知。
  中方主张按大陆架原则,以冲绳海槽为界划分两国经济专属区。  而日主主张按中间线原则,将东海一分为二来划分。图中红色实线以西,当然中国可以随便开采,而虚线以东,日本可以随便开采。
  问题就是两线之间包围的那部分“争议海域”,一方开发势必引起对方激烈反对,所以这海域内开采是需要谈判的。春晓和天外天等油田完全在中方主张的专属经济区内,而在日方主张的专属经济区边缘。  因此中方大胆开采,强调这并没有进入“争议海域”,而日方担心,海底油田是通的,边缘作业实际上会把争议区的油抽走了。
  所以,目前形势对中方较为有利,就算争议海域搁置一百年解决不了,也不影响我们抽油,呵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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