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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过期后实际租赁行为仍然存在是不是等于续签了合同?

09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到期一个多月了,没有签订新的合同(双方都忘了,而且因为是认识的也比较放心就没补),但仍然还是按照原来的合同租着,那是不是相当于是续签了原合同?续签的合同关于价格和期限是不是和原合同一样?还是说现在已经没有合同了,应该重新签了。本来就是不签也没什么的但是怕万一以后有纠纷想弄弄清楚,原谅偶这个法盲。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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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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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 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您目前的情况属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如果你还打算长期租赁,应该续签合同。

201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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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合同应当重新签署。 按《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的规定,期满后如果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不定期的合同双方都有权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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