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个朋友租了一间房,当时只签了一年合同,合同到期后一直都没有续签合同,现在已经过了半年,十月份的时候要房东提前开了半年的发票(一直到明年4月),但在十一月底他又决定搬家.提前了两个星期通知了房东. 之前为了保障房东的利益,在当时一年合同内说明,如果在合同期间提出退租,要赔偿房东一个月房租.但现在已经过了一年半,每个月都在按时交纳房租,现在房东以已经开了半年发票,就是承认续约了,要按原来的合同算,要赔偿一个月的租金.请问这个合理吗?
房屋租赁超过6个月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但是一方缴纳租金,另一方接受的视为合同续签,但是合同转为不定期的。出租人可以随时要求承租人搬离,承租人也可以随时通知出租人不再租赁。
你说手“当时只签了一年合同,合同到期后一直都没有续签合同,现在已经过了半年”的这一情形应当属于租赁期限不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这种情形中,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不存在合同未到期的违约责任问题,结算已经发生的租金即可。
哦,房东的要求是合理的。
你们原来的租赁合同到期后,虽然你们“一直都没有续签合同,现在已经过了半年,十月份的时候要房东提前开了半年的发票(一直到明年4月)”,这一行为就等于双方达成一致,又以原来条件续签了半年的合同。
现在,你因故提出提前退租,就视为违反了你们的约定。 所以,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你不要房东开半年发票就好了,那就属于不定期的租赁合同,随时可以提出退房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附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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