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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楼层共用阳台被一户人家霸占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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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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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楼层共用阳台被一户人家霸占大部分 ---------------------------------- 1、既然是共用部分你们楼层的人都有权使用,可以共同协商对阳台的使用。 2、其他住户可以共同与这家霸占的人提出解决的方案,和为贵嘛,先进行调解最好。
   3、如果这家人仍不愿意退出霸占的部分,其他住户当然可以采取私立救济---把他占用部分的东西扔出去。 4、当然,通过法院排除妨碍也可行,但效率较低。

2009-12-10

88 0
1、法律定位:共有阳台属于建筑物的一部分,既然该阳台属于该层楼房的共有人共有,那共有人就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共有人中一人独自占有该阳台,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使用权,其他共有人有权排除妨害。但还是先协商较好,毕竟大家都在同一楼层居住,低头不见抬头见得,都是邻居,远亲不如近邻。

2009-12-10

61 0
可由所有共有人共同出面要求对方迁出,可诉讼。

2009-12-09

89 0
    我国《物权法》规定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当然如果业主大会是否对阳台约定了利用方法。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应该就是共有部分。这应该先通过物业和业主大会解决。  或当层的业主协商解决。
  由于是公用部分,起诉至法院应该是该层的大部分业主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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