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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工伤该以谁为申请单位?

甲公司租赁乙的塔吊。签订的协议约定由乙负责安装。乙雇佣丙安装塔吊,期间,塔吊坍塌,丙摔伤。乙为丙的手术交费后消失,无法联系上。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丙可以算是甲公司的雇工或是工伤吗?(没有用工合同)找不到乙,丙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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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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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典型的雇佣关系,丙受伤无法不适用工伤认定,也无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而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1、丙是乙的雇员,不直接与甲发生关系。
   2、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能认定工伤。   3、找不到乙,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要求甲承担丙人身赔偿的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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