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法律 工伤

关于农村耕作荒山的土地确权问题

  我是乡镇的一名工作人员,由于法律知识有限,处理不好的话,会引发群众矛盾和一系列的反面影响,请各位帮帮忙。我乡某村有一块荒地(荒山),这一荒地是明确属于村集体,1979年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明确归属集体,村里约定俗成,由钱姓农户进行管理(无书面材料及有力证据,只是口头说说),1984年第二次土改时维持原状,且一直是荒山,钱姓农户未在该土地实施开垦、种植活动。
  1992年由一陈姓农户开荒耕种至2007年,其间村委会及村民小组未进行干涉。(钱户说他们提出异议过,但无充分证据支持)2007年3月有钱姓农户在此地上占用一部分地,用来建房,建房期间两户未出现什么纠纷,据两户人家说曾经协商过,但没有什么有力证据证明,2008年底,钱户农户向乡政府申请确权,其理由有三,第一,根据老历史来说,这块荒地是他家,理还归还。
  第二,陈家耕种不满20年。第三,在陈家耕期间他们曾经反对过。 另外还有一情况,2005年时,有一条县级公路穿村而过,要占用该地的一部分,当时的赔偿是补助给陈家的,当时无任何人提出异议(有充分证据)。 我想问的是:1、乡镇人民政府有没有权限进行这样的土地确权,如果有的话是确定所有权还是使用经营权?2、如果,根据以上事实应该确定给哪个农户?3、确权的基本程序是怎样的? 拜托各位了!!!。
  

全部回答

2009-06-19

194 0
    1、这荒山是不是明确属于集体所有吗?如需进一步确认,则要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发证书: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既然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农户就只能享有承包权,要按照承包的程序进行。
   3、乡政府可以对此争议进行调解,参考法条: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类似问题换一批

热点推荐

热度TOP

相关推荐
加载中...

热点搜索 换一换

法律
工伤
民事
离婚
刑事
经济
遗产
公司法
诈骗
其它
拆迁
个税
股权
工伤
工伤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确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