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乡镇的一名工作人员,由于法律知识有限,处理不好的话,会引发群众矛盾和一系列的反面影响,请各位帮帮忙。我乡某村有一块荒地(荒山),这一荒地是明确属于村集体,1979年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明确归属集体,村里约定俗成,由钱姓农户进行管理(无书面材料及有力证据,只是口头说说),1984年第二次土改时维持原状,且一直是荒山,钱姓农户未在该土地实施开垦、种植活动。
1992年由一陈姓农户开荒耕种至2007年,其间村委会及村民小组未进行干涉。(钱户说他们提出异议过,但无充分证据支持)2007年3月有钱姓农户在此地上占用一部分地,用来建房,建房期间两户未出现什么纠纷,据两户人家说曾经协商过,但没有什么有力证据证明,2008年底,钱户农户向乡政府申请确权,其理由有三,第一,根据老历史来说,这块荒地是他家,理还归还。
第二,陈家耕种不满20年。第三,在陈家耕期间他们曾经反对过。 另外还有一情况,2005年时,有一条县级公路穿村而过,要占用该地的一部分,当时的赔偿是补助给陈家的,当时无任何人提出异议(有充分证据)。 我想问的是:1、乡镇人民政府有没有权限进行这样的土地确权,如果有的话是确定所有权还是使用经营权?2、如果,根据以上事实应该确定给哪个农户?3、确权的基本程序是怎样的? 拜托各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