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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的行为是预期违约吗?我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吗?

  我与对方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我在1月——3月期间履行全部供货义务,对方在1月——10月期间每月付款20万元。 我方的付货义务于1月——3月期间依约定已经履行完毕,对方的按月付款的义务要到10月完毕。 问题是,对方自从2月份开始就不能依约定按月全额付款,每月都会有几万到十几万元的差额。
  4月份索性就分文未付。对方提出由于我方供货的质量不合格,所以拒绝付款。问题是,我方供应的是冬季采暖用煤,对方烧了一冬天没说什么,现在天暖和了,煤都烧完了,对方随便拿了几张什么化验室的煤质化验单就说我供应的煤炭不合格。我方也不敢在等了,怕对方越欠越多,想现在起诉对方履行付款义务,包括10月份到期前的所有欠款。
   请问,遇到这样的情况,对方是预期违约吗?依据是什么法律的条款? 我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吗?。

全部回答

200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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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有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
   你说到的情形中,对方显然逃避债务的行为了,所以,你方可以请求对方提前履行约定或净值对等的抵押。 。

200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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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方是预期违约吗? :似乎不是。因为对方并没有明确表示其不履行付款义务,现有证据也不能充分证明对方是以自己的行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根据您的描述,对方以采暖用煤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恰恰在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我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吗? :您已经履行完毕,如何能够行使不安抗辩权?所谓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也就是说,如果您当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没有付款能力,您可以在对方没有付款或者提供担保之前,中止供煤。当然,您得有确切证据来加以证明。现在,您已经履行完毕,显然无法再行使不安抗辩权了。
   由于本案是“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不同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想现在起诉对方履行付款义务,包括10月份到期前的所有欠款”,我认为是存在一定诉讼风险的,法院未必就会支持您的主张。   您目前可以书面形式向对方进行催告,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对方仍未履行的话,您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要求解除合同。
  如果对方不同意,则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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