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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与庭审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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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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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交换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  一、证据交换分为依申请和依职权两种情况: 1、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2、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二、交换证据的时间也有二种请问,一是当事人协议经法院认可,一是法院指定。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三、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
      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四、证据交换与庭审区别? 一是、前者在庭审前,后者在庭审中; 二是、前者没有质证程序,后者有质证程序; 三是、前者系可有可无程序,后者是必经程序。
   四是、前者期限可以申请延期,后者不可以申请延期;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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