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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

如果离婚是女方提出来的,原因是女方不爱对方.而女方暂时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要数年后才有能力,孩子会判给谁?怎样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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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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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夫妇对孩子的抚养权利,并不以是谁首先提出了离婚确定,而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因此,女方暂时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情况,可以判由男方抚养。待女方具备经济来源,有能力抚养孩子时,双方再协商或通过人民法院变更对孩子的抚养权。
   。

2009-03-25

66 0
    同意楼上的回答,我再补充2句。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判案时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可以到网上搜索到原文。
   条文比较简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你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

2009-03-23

49 0
女方没有扶养能力,孩子有可能会判决给男方。如果,女方将来有扶养能力,还可以再次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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