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员应该算公务员吗?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中的警察及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属于公务员范围,但法官及检察官严格意义来说不属于公务员,调整这两类职业的法律有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但有一些政策参照公务员的制度执行。 最近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对公务员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表述,法官、检察官、行政机关、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均属公务员。笔者认为,不宜将司法人员尤其是法官纳入公务员的范畴,将法官纳入公务员的范围明显有悖于法官职业的特性和法官角色的科学定位,这种泛公务员的立法倾向不利于法官制度的改革。
严格意义上讲,司法系统的法官与...全部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中的警察及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属于公务员范围,但法官及检察官严格意义来说不属于公务员,调整这两类职业的法律有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但有一些政策参照公务员的制度执行。
最近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对公务员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表述,法官、检察官、行政机关、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均属公务员。笔者认为,不宜将司法人员尤其是法官纳入公务员的范畴,将法官纳入公务员的范围明显有悖于法官职业的特性和法官角色的科学定位,这种泛公务员的立法倾向不利于法官制度的改革。
严格意义上讲,司法系统的法官与行政系统的公务员是两类不同的职业角色。例如,公务员有任期制和聘任制,而法官在西方多数国家则实行终身制的,这样做是为了消除法官对自身职业的不稳定性的“后顾之忧”,也是基于保障司法独立的需要。
当前我们国家正在推行司法改革,法官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点,其中,借鉴西方国家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对法官实行不同于行政类公务员的选任制度、管理制度,是中国法官制度改革的大势所趋。近年来正在推行的有别于公务员考试的司法考试,法官由人大任免的制度,正是基于这一要求产生的。
法官与公务员职业属性的差别,根本上源于司法与行政两类活动的区别。司法是典型的法律适用活动,其本质是追求公正的理性判断;行政则是典型的法律执行活动,以效率为价值取向,以服从为天职。相对于行政活动,司法具有明显的中立性、被动性、判断性、程序性和终极性。
法官审案只服从于法律,法官没有上司,而公务员显然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级别从属关系。
简而言之,对法官职业就要“另眼看待”,就要搞“特殊化”,因而公务员法草案将法官纳入公务员范畴的立法规定明显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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