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问题有件事需要麻烦大家了
其他子女的要求是没有道理的。公房出售,只有承租人以及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有权优先购买,在承租人放弃购买权利的情况下,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完全有权购买。因此,大儿在出资购买了该房屋并办理了产权证明后,已经是该房的合法产权人。 其他子女不是租房时的共同居住人,根本没有权利购买该房,又何来他们没有放弃权利之说?
更重要的一点是,当初公房出售,其他子女都知道的,为什么没有一个人出来说自己也要购买?当时谁都不愿意掏钱,偏偏等到要拆迁了,听说有拆迁款的时候才见钱眼开,跳出来要分财产,天下哪有这样的好事?所以大儿子不必理会他们,真要上法院就奉陪到底。
补充回答:我不知道你从什么地方得知需要办理公证的。...全部
其他子女的要求是没有道理的。公房出售,只有承租人以及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有权优先购买,在承租人放弃购买权利的情况下,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完全有权购买。因此,大儿在出资购买了该房屋并办理了产权证明后,已经是该房的合法产权人。
其他子女不是租房时的共同居住人,根本没有权利购买该房,又何来他们没有放弃权利之说?
更重要的一点是,当初公房出售,其他子女都知道的,为什么没有一个人出来说自己也要购买?当时谁都不愿意掏钱,偏偏等到要拆迁了,听说有拆迁款的时候才见钱眼开,跳出来要分财产,天下哪有这样的好事?所以大儿子不必理会他们,真要上法院就奉陪到底。
补充回答:我不知道你从什么地方得知需要办理公证的。据我了解,根据司法部和建设部1991年8月3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只有下列四种情况的房产登记需要办理公证,即:
一、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持房产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四、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然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事宜。
而你所说的情况,并不属于上述需要办理公证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因此,不存在因为未办理公证而导致大儿购房行为以及过户行为无效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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