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法律 工伤

求助知识人劳动合同期限的问题!

我们的合同是2007年12月签的,到2008年12月31号终止 ,现在由于金融危机,公司不续签。但根据08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合同最低年限为两年, 还有就是我是07年签的, 请问符合最低两年的条件吗 谢谢!

全部回答

2009-01-04

0 0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 可见,“三个月以上”的“不满一年”的合同也都是合法的合同,可见,你那个“合同最低年限为两年”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的,也是有经济补偿的。该补偿从2007年1月1日起计算。即到2008年12月31号终止合同时,你可以请求单位支付给你一个月的工资为经济补偿。
     。

2009-01-04

49 0

  1、《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只有劳务派遣合同必须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之规定。你所说的合同最低两年期限是不确切的。 3、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不续签合同的,你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即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

类似问题换一批

热点推荐

热度TOP

相关推荐
加载中...

热点搜索 换一换

法律
工伤
民事
离婚
刑事
经济
遗产
公司法
诈骗
其它
拆迁
个税
股权
工伤
工伤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确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