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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援救急:事实劳动关系怎样确定?在那些法律上有具体的规定?

  紧急求援:小弟在一私企公司上班已两年有余,有劳动合同,后来合同到期后,双方都未提出异议,也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就继续上班。可是两个月后,老板在一次会议上突然提出我不胜任原来的工作,当场提出终止我原来的工作,又提出两项我即不熟悉也不愿意干的工作让我干,此时,我说考虑考虑今明两天后再做答复,但是老板却让我立即回答干还是不干,(我感到其意思就是:你答应干你就干,不答应干你就可以走人了),当时我考虑到此项工作我即不熟悉也不愿意干,因此就没有答应干,当时,在我没有时间考虑的情况下,我回答说那散伙吧,从此我也没有再去上班。
  之后我去要工资和补偿金及赔偿金,(此前公司已欠了我五个月的工资,后来这二月我这里有为工作而出发的车票、住宿发票、与客户签定的合同及同事的证明和老板安排我出发工作的证明)然而老板以合同期满后的二个月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及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为由拒付以前拖欠我的工资和后二个月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我要了多次都未果,一怒之下提起劳动仲裁。
  因此,我向各位大律师请求援助救救急帮帮忙:该公司的行为算不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我的情况算不算事实劳动关系?以前公司欠我的五个月的工资算不算无故拖欠工资?这几个问题在那些个法律上有具体的依据和规定?请指点帮忙,我不胜感激!!!在这里我先谢谢了!!! 。

全部回答

2007-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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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新合同但公司没有在合同到期前一个通知你,你并且又继续干了两个月,这就应该视为合同的自动续约行为,这种自动续约是双方都可以随时提出解除的。但这种情况的下也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直接与你解除合同,则属于公司违约了。因此,你可以主张补偿金。 公司拖欠的工资是可以请求赔偿的。 可见《劳动法》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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