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位帮帮忙看这样是不是可以去劳动局:
我之前在一家公司已经离职。老板也签字批了,工作也交接完了。可到了财务那就说不给走了,还说要扣我工资。原因是盘点的时候盘亏了,可我不是仓管我做的是副主管的职位。但由于人手不够,所以刚开始去的时候公司就来文件要我们签,大致意思就是主管和副主管做仓库的第一负责人。
可文件里说的是如果仓库盘亏将扣除每月的仓库补贴。并未说要扣工资,因为如果当时说会扣工资我肯定是不会签名下去的。 现在老板也白纸黑字的批了我离职,在者我每月的岗位考评考的也是副主管并未要我考仓库的。我想问他们有理由扣我离职工资吗??请各位帮帮忙 谢谢!!!!。
这种事情是单位内部的规定,并因为有签字文字资料,应该属于合同争议了。但这个约定确实是不够明确或准确,同时非常特殊,不是法律可以具体地规定到的,所以,这没有什么“合理”“不合理”可讨论,这就是争议,只能协商解决或依法裁决。 建议你先找给我你签了字的老板看他的意见如何。如果他同意放你走,这问题就解决了。如果他也改口了,那么,你就只能是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了。
可以去劳动仲裁。
这里首先有个仓库盘亏的责任认定问题,也就是说出现亏损究竟应该由你一人承担,还是你和仓库主管两人都有责任?这毕竟都是第一责任人啊!
如果你和主管有分工,亏损出在你分管的职责范围内,那你责无旁贷。
如果出在主管的职责范围内,那你可以和老板说明,请老板作出公正的决定,不行就去劳动仲裁。
如果说不清是谁管的范围,是共管的,那你一方面只能和企业协商解决,另一方面就得准备举证,申请劳动仲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