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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分手,可以索要青春损失费吗?

甲和乙原本是恋人,后因为性格不合甲提出分手,乙不同意,说“分手可以,必须付8万的青春损失费。”甲无奈之下,写下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乙人民币8万元,8年付清”。后乙拿着欠条向甲索要“青春损失费”,但是甲不给,遂诉至法院。乙可以要“青春损失费”吗?

全部回答

200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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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式大环境,您好,关于您所提问题,解答如下,仅供参考: 1、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但是并非平等的当事人之间所有关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都构成合同。
  有一类合同,虽然可能完全符合《合同法》上合同的定义,却不属于《合同法》上的合同,那就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因为身份关系不属于交易关系,当然不应受《合同法》调整。 2、问题中的“青春损失费”正是关于身份关系的协议,所谓的欠条不具有真实的对价关系,即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另外,青春损失费的约定有违公序良俗,约定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乙是不能要“青春损失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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