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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派遣员工被辞退是否有赔偿?

  我妹妹87年的小女孩,后经我朋友推荐到朋友所在的公司上班,但当时说是劳动派遣员工,但所有报酬与正式员工一样。工作满三个月后转正,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公司全部拿走,手上没有备份。第四个月,该公司与外地公司合并,所有员工要么去外地,要么给予经济补偿辞退,但到我妹妹这里却说她一是劳务派遣二是还在上学(她中专毕业,可还是在上夜大)属于实习生,不给予赔偿。
  她所有的入职手续已办齐,现在却没有一分钱的补偿,我觉得此用人单位有些过份,但不知道该单位应不应该给予补偿?补偿的标准是什么?劳务派遣的员工解除合同时是用人单位负责还是派遣单位负责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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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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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是不是劳务派遣不是公司怎么说就怎么算的: (1)要看合同的实际内容:看合同中约定的是不是劳务派遣。 (2)还要看你妹妹是由哪个公司派遣、派遣公司是否具有符合这《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相应资格,如果不具有相应资格、你妹妹又只是那个公司擅自作为派遣工使用的:应认定为是正式职工、而不是劳动派遣工。
     (3)你妹妹的工作岗位是否符合劳务派遣岗位的约定。 (4)你妹妹如果是由那个公司“派遣”到公司的,劳务派遣合同无效,应当认定为直接劳动合同。 相关规定有: ①《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 ②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③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 ④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⑤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2、“却说她一是劳务派遣二是还在上学(她中专毕业,可还是在上夜大)属于实习生,不给予赔偿”:这是错误的。
    你妹妹即使还在上夜大,夜大是利用业余时间学习,不是在校学生,已经是正常的劳动者,所签的是劳动合同、不是实习合同,应按普通职工对待。   3、“不知道该单位应不应该给予补偿?补偿的标准是什么?”:你妹妹应和其他人一样得到补偿金,至于补偿标准,楼上已有,不用再说。
   4、“劳务派遣的员工解除合同时是用人单位负责还是派遣单位负责呢?”:如果是正式、合法的劳务派遣合同,你妹妹的补偿金应由派遣单位负责。  但我看你妹妹的合同不应是派遣合同。
   5、“她去该单位属于劳动派遣,那谁来支付这些补偿金呢?现在其他人都是正式职工由该单位直接给补偿,可是她属于派遣,就可以以此为由不给吗?”:不能不给。 建议: (1)让你妹妹和公司要合同,看看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派遣合同,如果是劳务派遣合同看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和其他职工一样给予补偿。
     (2)如果公司不给合同:可以到当地劳动部门举报。 (3)如果确实你妹妹的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情形、公司又拒不按其他职工的标准给予你妹妹补偿金: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是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后不服的可以到法院起诉,但是:要考虑一下补偿金可以拿到多少、与诉讼或仲裁的成本相比是否合算:既然是朋友的公司,最好是把法律规定给他们讲清楚后协商解决。
     。

2008-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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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妹妹87年的小女孩,后经我朋友推荐到朋友所在的公司上班,但当时说是劳动派遣员工,但所有报酬与正式员工一样。工作满三个月后转正,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公司全部拿走,手上没有备份。
  第四个月,该公司与外地公司合并,所有员工要么去外地,要么给予经济补偿辞退,但到我妹妹这里却说她一是劳务派遣二是还在上学(她中专毕业,可还是在上夜大)属于实习生,不给予赔偿。  她所有的入职手续已办齐,现在却没有一分钱的补偿,我觉得此用人单位有些过份,但不知道该单位应不应该给予补偿?补偿的标准是什么?劳务派遣的员工解除合同时是用人单位负责还是派遣单位负责呢?谢谢 2008-09-24 13:09 补充问题 她去该单位属于劳动派遣,那谁来支付这些补偿金呢?现在其他人都是正式职工由该单位直接给补偿,可是她属于派遣,就可以以此为由不给吗? 一、从用人单位的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看,你小妹并不是什么劳动派遣员工,不要被用人单位用一个"劳动派遣员工"法律术语蒙骗,而是一个正式合同制劳动者。
    什么是“劳动派遣员工”?所谓劳动派遣员工简单地说就是用人单位不招工,招工单位不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可见,你小妹在该单位工作并与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所以,并不是什么劳务派遣工,而是该单位的一个劳动合同制工人。   二、第四个月,该公司与外地公司合并,所有员工要么去外地,要么给予经济补偿辞退。
  由于该公司合并,因此导致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时,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即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至于补偿标准楼上已经说得非常具体了,在此不赘述。  。

2008-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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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9.18日颁行的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劳动合同法的一些相关规定,用工不满6个月的用工单位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详见:劳动合同实施条例和劳动合同法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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