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满十年后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的劳务派遣合同都是两年的合同,如果到了第九年用人单位为了钻法律的漏洞而终止合同,那劳动者岂不是吃了大亏而投诉无门了?制定这部法律的人是怎么想的哦?不是说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吗?如果遇到这样的问题该怎么解决?
楼上的回答是对的,这里没有漏洞。
连续签订劳动合同两次的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是有的。请看——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注意:“(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你的二年劳务派遣合同说,到第三次续签时就应当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了。
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合同是派遣公司与你签订的合同。 派遣公司才是你的用“人”单位。你所工作的单位叫做“用‘工’单位”,你在用工单位只是个出劳务的人,不是该单位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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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问题非常现实,确实会有这种情况,而且法无可解。 但是,还有个规定,就是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因此第五年你就可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了,不用等到第九年。 另外如果单位终止合同不签了,要向劳动者发放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