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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居住问题

老两口有五儿女,并与最小的儿子一起居住在一个三居室内,在老两口逝世后,五子女公正了老两口所住的房子为五子女共有,每人1/5,并继续由最小的儿子与其女儿一起居住。现小儿子因病去世,其余子女希望卖掉此三居室,但小儿子的女儿不同意,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其余的子女是否有权卖房?还有在公正房屋为每位子女各1/5后,其余子女是否有权向居住在本房屋的小儿子与其女儿收取适当的房屋居住费用?(可以的话请注明法律依据,谢谢~~)

全部回答

200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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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房子在老两口去世后,已经经法定程序进行了继承,每人各得1/5产权,这应该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否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了产权变更呢?)。继续由最小的儿子与其女儿一起居住,体现了其他子女对小儿子的照顾,是一份亲情。
   在小儿子因病去世,其余子女希望卖掉此三居室,是他们的权利。  小儿子的女儿可以不同意,但应该按照市场价格向拥有产权的其他四位长辈予以经济补偿。既想继续居住在此,又不想给其他产权所有人经济补偿,还准备阻止该房子出售,小儿子女儿的做法,侵害了其他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但由于现在房屋属于按份共有,因此,对按份共有的房屋进行处分,必须全体共有人达成一致,如果不能达成一致的协议,可以按照多数共有人或拥有半数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意见处理,但不得损害少数人或份额小的共有人的利益。
     按照《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即当共有人之间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可以在其他共有人反对的情况下处分共有物。
     因此,其他产权所有人有权处分该房产,但是小儿子女儿有优先购买权。 至于“其余子女是否有权向居住在本房屋的小儿子与其女儿收取适当的房屋居住费用?”就免谈了吧,省的彼此间因房子问题搞得老死不相往来。
   。

2008-09-19

22 0

任何个人没有权利变卖,除非取得大家的同意.

2008-09-18

40 0

此三居室为你们共同财产,所以任何个人没有权利变卖,除非取得大家的同意,或者叫一方贴现,就是拿到你应该得的五分之一,另外,收房租是不可能的,如果你们要住,可以自己住进去,但没存在收房租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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