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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栏目推荐问题中“一个关于劳动争议的问题 50分 ”这道题本人的一点看

  关于法律栏目推荐问题中“一个关于劳动争议的问题 50分 ”这道题本人的一点看法关于法律栏目推荐问题中“一个关于劳动争议的问题 50分 ”这道题本人的一点看法,请大家多多指教!“一个关于劳动争议的问题 50分 ”( 恕小弟直言,我认为题目中所选的“最佳答案”还是有待商榷。
  里面写道"官司不是不可以打,你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来维权"一句我有疑义。不知小弟以下的答案如何,请大家多多指教: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扣押公民的身份证,被扣押后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救济。公安机关一旦受理,也许打一个电话身份证问题即可解决,如公安机关不受理则可以告其行政不作为。
  至于试用期间的费用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要题目的费用应由用人单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解决。(一句话,身份证问题由公安局解决!劳动法律关系中谁要钱谁申诉!)----------------------------------小弟认为既然作为法律栏目的推荐问题,关注的人势必会比其他其题目的人多。
  而这样就应该更加谨慎力求更加准确的答案。所以特在此发题争议,以供争议!。

全部回答

2008-09-08

0 0
    权益是靠自己去争取的,如果每个人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怕麻烦的心态,那么我们的权益就会一点一点的丧失,我们的尊严同时也会受到侵犯。 中国的法律不健全是不可争辩的事实,因此很多弱势群体丧失了抗争的意识,受到侵犯而麻木是这个时代的悲哀。
  
   我个人认为这个问题可以用正面的渠道去解决,首先可以通过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一般情况下,15个工作日可以得到妥善解决。   其次可以到饭店所管辖的派出所报案,要记住受理人的名字 及警号,一但对受理人调解不满意的话,可以在市一级公安机关的局长接待日上访,相信应该能得到妥善解决。

2008-09-04

43 0
    其实我觉得真的没什么好争的,北方狼和非常一般人只是站在两个不同角度分析这件事情,两种答案根本就不能用对和错来衡量。 北方狼估计不是做律师这一行的,我个人认为他主要是从法理的角度来分析这件事情,就如我前面所说,如果在课堂上,我是坚决同意他的观点。
   而一般人却是站在一个律师的立场上,是在一个合法的平台上,更多的考虑当事人的利益。  所以在这个现实生活当中发生的案例里面,当事人会选择他的答案。 所从以上两个角度而言,我认为两个答案都对。
  
  但我个人认为,那名当事人真正需要的是一个快捷,有效的处理方法。 中国的法律确实不健全,确实需要大家站出来为之呐喊,但是身为一名律师,维护正义的同时也必须兼顾老百姓的利益。   做为一个同行,我能理解一般人的想法,也明白为什么大家会发生争议,但我认为这些争议并无必要,只要大家换位思考,处在不同角度想一想,我相信大家彼此之间会互相认同。

2008-09-01

42 0
    一个非常勇士的诞生—————————————非常一般人。 美国电影《教父》里说:政客、官员,不过是他口袋里的硬币,可以随时拿出来一用。 如果中国警察也是老百姓口袋里的硬币,上面题目的问题就不存在了。
   身份证不能扣,这个问题不要去翻书,警察也知道。 钱不用交,没有合同约定,应当看做是免费的。  我也不多嘴了。 一些公司常常以培训为名诈骗求职者,这是问题的本质。
   提问者迅速选择了非常一般人的答案,因为她们不信任那些硬币。 但是,这个办法只能偷偷地告诉她们。 因此,非常一般人,是非常不一般的勇士。 。

2008-09-01

43 0
    先阐明立场,我完全支持素面朝天在此处的回答。 延伸阅读了原题的提问,说实话,如果我是当事人,我会选择既要身份证还不会交饮食费、住宿费、工服费等。理由如下:如楼主所言,身份证的问题其实很容易搞定,那是公安的问题,公安不会纵容公司继续持有他人身份证,必责令归还无疑;饮食费、住宿费、工服费等是职业培训必顺的,岗前培顺是企业的应尽之责,理当由企业负担(当然,对于一些带技术性的专业的培训,那是福利,劳动合同双方可以专门约定,甚至可以约定保密条款、竞业禁止、违约责任等,那另当别论)。
    更何况原题中的职工职辞,是因为公司提供的住宿环境和饮食质量方面都非常的不好,致使当事人身体产生不适而离职。

2008-08-31

12 0
先是劳动调解委员会,后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再是人民法院

2008-08-30

42 0
     其实问题本身没有多少可供讨论的东西。事情简单到连民事纠纷也不够格,劳动、公安不会管这事的——真要去打官司,恐怕属于滥诉了。所以,给当事人出主意通过诉讼(或仲裁)维权,虽然合法度,但其实是让他们跑冤枉路,而且也会浪费本来就稀缺的司法资源。
   不过我不支持用甩身份证的方式去劝告当事人,这会惯着他们逃避自己的民事责任。  最好还是劝告交合适的费用,“赎回”自己的身份证;并且今后拒绝将身份证“抵押”给别人。 我发现讨论已经不是关于法律法理的,而是非理性的攻击。
  
  我也不好说谁是谁非,但我觉得其中双方(至少可以是其中一方),完全可以不说话,旁观(旁听)的人会有自己的判断的——这就叫此时无声胜有声。   我的意思是说,缠斗于无聊中,没有受益者,大家都变成无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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