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有哪些?
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问题
在劳动争议法律关系中,劳动权利义务是劳动争议的标的,劳动争议处理的目的就是明确和实现劳动争议当事人所争议的劳动权利义务。劳动权利义务既包括实体上也包括程序上的,当然在劳动争议的界定上只限于实体上的劳动权利义务。 实体上的劳动权利义务可以从不同的层面来反映,从时间上看,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缔结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劳动关系终止后的权利义务。劳动权利义务不仅存在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而且还在一定条件下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段时间内。 例如,在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情况下,劳动者退休后,原用人单位还负有向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义务。如果发生争...全部
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问题
在劳动争议法律关系中,劳动权利义务是劳动争议的标的,劳动争议处理的目的就是明确和实现劳动争议当事人所争议的劳动权利义务。劳动权利义务既包括实体上也包括程序上的,当然在劳动争议的界定上只限于实体上的劳动权利义务。
实体上的劳动权利义务可以从不同的层面来反映,从时间上看,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缔结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劳动关系终止后的权利义务。劳动权利义务不仅存在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而且还在一定条件下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段时间内。
例如,在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情况下,劳动者退休后,原用人单位还负有向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义务。如果发生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又如,在劳动合同或者专项协议约定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而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保密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劳动者仍负有保密义务。当然,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由于用人单位未依法及时转移劳动者档案而发生的争议能否列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问题,由于法规没有规定,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争论,各地做法也不相一致。
在本案中,李某与甲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基于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笔者认为,应当列入劳动争议的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会员应当予以受理。
保密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
在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方式上,劳动关系双方可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保密条款,也可另外专门订立保密协议。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从工作有利性和易操作性角度出发,倾向于专门订立保密协议(也称竞业禁止合同或不竞争合同),但不管是保密条款还是保密协议都会存在法律效力问题。在认定上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在主体上,应是那些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关键岗位的技术骨干和重要管理人员,而不能无限制扩大到全体劳动合同者。
二是在效力期限上,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所以,保密条款的法律效力期限不应超过三年,否则超过部分无效。三是在经济补偿上,要贯彻权利义务相平衡原则,根据劳部发[1996]35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虽然现行劳动保障法规、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经济补偿的数额,但在实践中,一般是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二发之一或三分之一。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支付或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禁止约定自行终止,保密条款归于无效。
在认定保密条款的法律效力上,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在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李某约定的保密条款不仅在期限上违反了有关劳动保障法规、政策的规定,而且双方的权利义务失衡。同时,用人单位又不给予劳动者应支付的经济补偿,因而,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保密条款对劳动者李某产生不了约束力,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将得不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的支持。
商业秘密的认定问题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原料配方、工艺流程技术决窍、设计资料、管理方法、营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况等。
认定是否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三个要素:一是秘密性。指商业秘密所处的状态应当是秘密的,没有公开过,其客观标准是“不为公从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最本质的特征,同时又是商业秘密区别于专利显著特征。二是价值性。
商业秘密正是“因其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所以价值性是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特征,主要是指其能为权利人带来显在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或竞争优势,也就是说能为或可能为权利人带来实际丰厚的利润。三是管理性。
指权利人应对商业秘密进行管理,要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上述三个要素是商业秘密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缺少其中一个条件都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在本案中,劳动者李某掌握的布艺技术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要结合秘密性、价值性、管理性三个要素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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