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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工劳动法是怎么样规定的?

本人在一家公司工作,不想做了自动申请辞职,申请辞职时间是2008年4月8日,本人5月8日人出来了,工资却未给予结算,工资也压了一个月,工资6月8号是不是该给我了,还是同公司员工6月15号发呢。我想知道劳法是不是怎样规定的.辞工是不是要提前一个月申请,,还有一个月后工资是马上结算,,还是推迟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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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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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这情况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你申请辞职后一个月后一个月离开是对的。
   至于工资问题,则适用该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这里没有说到工资,但一般情况下工资应该在交接时支付的。 如果在当时确实不能结算工资,那么,最迟到下月发工资时结清。
  即你说的6月15号。
     如果超过了,则属于故意拖欠,你可以根据该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赔偿。

2008-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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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规定是: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离职自递出辞职书后一个月后后即可离职,一个月后工厂无权再强制要求你留厂,不管他是否同意你辞职,都要足额发放你的工资,扣发工资更是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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