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内容是什么?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主要内容如下: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 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 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 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 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 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 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全部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主要内容如下: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 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 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 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 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 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 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 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 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 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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