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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请教几个《劳动合同法》里的问题?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里规定,“(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其中的“连续订立二次”,08年以前的算吗?比如说08年以前就签了二次以上固定期限合同的算吗?2、比如08年9月份合同到期了,公司不在续签,能得到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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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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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由此可见,其中的“连续订立二次”是不包含08年以前的。   2、、《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08年9月份到期的劳动合同不再续签,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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