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法定赡养义务不得随意处置?
问:我今年70多岁,有4个子女,女儿已嫁到他村,3个儿子也都成家。10年前,由于小儿生意上需人照看,由邻居长辈及村支书见证,兄弟3人达成如下协议:从此父亲照顾老三生意,以后对父亲的赡养全部由老三承担。 两年前,小儿生意亏本,一家人勉强维持生活,于是我向大儿、二儿提出承担我部分赡养费的要求,但两个孩子却以10年前的协议为理由拒绝。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 一读者
律师说法:赡养协议是赡养人之间就承担的有关事宜,平等、自愿签订的履行赡养义务的协议。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七条...全部
问:我今年70多岁,有4个子女,女儿已嫁到他村,3个儿子也都成家。10年前,由于小儿生意上需人照看,由邻居长辈及村支书见证,兄弟3人达成如下协议:从此父亲照顾老三生意,以后对父亲的赡养全部由老三承担。
两年前,小儿生意亏本,一家人勉强维持生活,于是我向大儿、二儿提出承担我部分赡养费的要求,但两个孩子却以10年前的协议为理由拒绝。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 一读者
律师说法:赡养协议是赡养人之间就承担的有关事宜,平等、自愿签订的履行赡养义务的协议。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从以上两条法律规定可看出,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慰藉三方面,赡养义务人可以就这三方面的具体操作方式达成协议。
但这种协议必须要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而问题中提到的赡养协议是无效的。《》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因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得随意处置、转让和放弃。该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同时根据《婚姻法》二十一条还可知,女儿和儿子一样都具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
对此事件的解决,我认为有以下三种途径:
1、家庭内部解决。一家人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协商,达成对老人的赡养新协议,当然是再好不过了。
不过,就这位读者所说的情况看,现在这种途径有很大难度。
2、找人调解。这位老人可找村中德高望重的人或律师从中调解。调解人要从情理、法理两个方面向当事人讲明白,努力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决大多数家庭矛盾是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的。
如果律师根据法律的精神,结合子女的具体情况,调解达成一个新协议,效果应该是最好的。
3、诉讼解决。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家庭矛盾是最无奈的办法,但也是最后的解决办法。在上述事例中,法官会根据当地的人均生活水平,支持老人的合理诉讼请求。
需要强调以下两点:⑴由于儿子和女儿对父母都具有赡养义务,因此,本案的被告应是老人的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如果这位老人的生活难以为继,可以在起诉后开庭前申请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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