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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少年犯适用缓刑的建议有哪些?

少年犯适用缓刑的建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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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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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提出几点法制改革的建议,以尽可能在少年犯中多适用一些缓刑:l、制定具体法规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第44条规定,免于起诉、免除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而现实生活中,一些学校以各种堂而皇之的理由将宣告缓刑的学生拒之门外,即使法院多次上门,反复工作,学校仍不肯接受。  因此,建议教育管理部门正式下文,对判处缓刑的少年犯不得开除,受歧视,应让其继续回校就学。
  2、对一些来自内地城乡的少年犯,其中有的本可以适用缓刑的,但由于少年犯家庭居住遥远,交通不便,一些当地派出所、学校也不予合作和通报情况,致使法院难以考察和了解少年犯的监改环境,只能判处实刑,尽管判处实刑也并没有错,但绝非最佳方案。
    建议借鉴国外经验,多建立一些训练班、教养所、职业学校等性质的机构。这些少年犯多系偶犯、初犯,没有什么前科劣迹,采取上述办法既可以加强法院及社会的矫治,更可以使他们得到职业能力训练,掌握适应生存和社会发展的过硬本领,成为社会有用之才。
  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利益对人们影响很大,可适用缓刑加罚金刑,对于罚金根据犯罪情节和罪犯家庭的经济状况来决定或一次或分期交纳,不缴纳的,可用不在押的劳动代替。  4、具体明确对少年犯适用缓刑的条件,并扩大对少年犯适用缓刑的条件和范围。
  如对拟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适用缓刑,而不是成年人的三年以下才适用缓刑。5、为加强对缓刑措施的约束力,保证缓刑制度的有效执行,可实行少年犯缓刑保证金制度,即由少年犯家属向法院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缓刑期满,少年犯未再犯罪的,保证金如数退还,有违法的,视情节扣除部分至全部,根据缓刑期的长短及罪犯家长的支付决定保证金。6、健全考察制度,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力量,以法律形式对该机构的组织,形式内容,工作方式,具体办法,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
  7、倡导社会有能力、热衷于挽救失足青少年工作者担任少年缓刑犯的监管人,对这些有贡献的监管人给予支持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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