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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中如何确定护理等级?

人身损害赔偿中如何确定护理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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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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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赔偿中如何确定护理等级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案件等等都可能存在对受害人护理等级的确定,护理一般在住院期间为一人护理,如需要双人护理,必须在医嘱中明确,而且出院后的护理依赖是需要鉴定进行确定的,杜凯律师代理多起交通事故及侵权等案件,对于护理等级的确定很清楚,鉴定的标准也很明确,现整理如下: 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的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的能力。根据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受害人致残后,赔偿义务人要承担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责任,因此,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当时能够不同程度地恢复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
    其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也相应较低,护理费相应减少。   护理级别的确定,依照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的规定,应根据病情或残疾等级分为四级,即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
     护理级别的确定由医疗机构作出。 病人住院后,医生会根据病情进行处置。  按照规范,医生下达的长期医嘱中必须包含护理级别的内容。护理级别是根据病人的病情和观察护理的要求确定的,并不是让几个人陪护的意思,更不是确定是否需要陪护的依据。
  简而言之,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是对于医务人员处置、护理病人的要求,与病人的病情有关系,与病人家属是否陪护无关。  具体规定如下: 一级护理 (一)病情依据: 1。
  重病、病危、各种大手术后及需要绝对卧床休息、生活不能自理者。? 2。各种内出血或外伤、高烧、昏迷、肝肾功能衰竭、休克及极度衰弱者。 3。瘫痪、惊厥、子痫、早产婴、癌症治疗期。 (二)护理要求: 1。
  绝对卧床休息,解决生活的各种需要。   2。注意思想情绪上的变化,做好思想工作,给予周密细致的护理。 3。严密观察病情,每15~30分钟巡视一次,定时测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根据病情制定护理计划,观察用药后的反应及效果,做好各项护理记录。
   4。加强基础护理,定时做好口腔、皮肤的护理,防止发生合并症。   5。加强营养,鼓励病人进食,保持室内清洁整齐、空气新鲜。防止交叉感染。 二级护理 (一)病情依据: 1。
  病重期急性症状消失,特殊复杂手术及大手术后病情稳定及行骨牵引,卧石膏床仍需卧床休息,生活不能自理者。 2。年老体弱或慢性病不宜过多活动者。 3。  一般手术后或轻型先兆子痫等。
   (二)护理要求: 1。卧床休息,根据病人情况,可在床上做轻度活动。? 2。注意观察病情变化,进行特殊治疗和用药后的反应及效果,每1~2小时巡视一次。? 3。做好基础护理,协助翻身,加强口腔、皮肤护理,防止发生合并症。
   4。  给予生活上必要的照顾。如洗脸、擦身、送饭、递送便器等。 三级护理 (一)病情依据: 1。轻症、一般慢性病、手术前检查准备阶段、正常孕妇等。 2。各种疾病术后恢复期或即将出院的病人。
   3。可以下床活动,生活可以自理。 (二)护理要求: 1。可以下床活动,生活可以自理。   2。每日测量体温、脉搏、呼吸二次,掌握病人的生活,思想情况。 3。督促病人遵守院规,保证休息,注意饮食,每日巡视二次。
   4。对产妇进行妇幼卫生保健咨询指导。 5。进行卫生科学普及宣教工作,提高病人自我保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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