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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如何确定起算点?

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如何确定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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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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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对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如何确定起算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情形:(1)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对于因交 通事故受伤害的,当事人申请交警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取得调解终结书之次日起 算;当事人就损失达成赔偿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对于伤害不 明显或受伤害时未曾发现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后继损失”诉讼时效的计算。受害人因事故身体受到伤害需要长期治疗的,由于诉讼 时效的限制,其不可能在一个时效期间内主张全部损失。权利人应当在损失发生或可以计算损 失的依据取得后1年内主张权利。
  (3)超过诉讼时效,但双方当事人对损害赔偿又达成协议的,也应予保护,因为诉讼时效的 失效不意味着原权利的灭失。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程序上的请求权,也就是胜诉权, 但实体上的请求权并未丧失,还有权行使。
  也就是说,即使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仍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但如果义务人以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答辩, 并拒绝履行义务,法院会判决权利人败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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