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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被告不出席会怎样?

起诉离婚被告不出席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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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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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离婚诉讼的实践中,造成一方当事人不致庭的最大的原因,在于法院送达的不够规范,或者处理程序没有人性化的一面。被告在收到传票后拒绝开庭的情况比较少。 造成被告不到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被告真的没有收到法院的正式传票。
   2、被告知道了传票的情况,却不签收或不承认由他人代签的行为,造成开庭不到。   3、对于法院通过电话、捎口信的开庭通知,有意不理,故意拖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第12条规定:“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 答复是:“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决。
    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的对于缺席判决的态度是非常慎重的。 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1)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2)在被告反诉的情况下,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当出现以上情况时法庭可以仅对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并做出缺席判决。但是毕竟缺席判决有可能造成一方权益的损害,所以法院对缺席判决也是比较谨慎的,通常缺席判决前要审查一下三个方面: (1)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等是否已经严格依法送达给缺席的当事人。
       (2)被告是否有足够的答辩期以及被告是否属于必须出庭应诉类型(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如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上述程序都合法,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法院就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庭参与诉讼既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应积极出庭参与诉讼审理,否则会产生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使自己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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