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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收养孩子的条件有哪些?

外国人收养孩子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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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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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根据司法部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收养人夫妻双方均年满35周岁,有正当的收养目的,有可靠的经济来源,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二是如被收养人有识别能力(10周岁以上)需征得本人同意。
   三是送养人同意送养。 四是收养人行为不违反收养人居住国法律。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
  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自公证之日起成立。 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在程序上应注意下列问题: 第一,只能由被收养人住所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处办理。
   第二,必须由收养人亲自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收养人一方不能来的,可委托能来中国的一方办理收养公证,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和认证。  收养人必须是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不得收养,也不得介绍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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