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情况都有具体的条文明确加以规定。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2。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4。产品责任纠纷;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7。
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1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11。 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12。
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1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15。无行为
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