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原则是什么?
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原则
1、自愿调解
司法调解一定要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不能强迫调解,不能违背当事人意志进行不平等的调解。除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合法权益之外,法官不应干预,确保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享有充分的司法调解自愿原则。
2、依法调解
调解应遵守合法性原则,包括程序合法与实体合法两个方面。要在依法的前提下,善于把握当事人形成纠纷、产生矛盾的焦点,寻找利益平衡点,寻找最佳解决纠纷方案。要情法交融,善于渲染人世间美好的亲情、友情,激发当事人人性中真、善、美的一面,促使当事人逾越利益的差异和冲突,平息矛盾、解决纠纷。 要从关心人民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全部
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原则
1、自愿调解
司法调解一定要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不能强迫调解,不能违背当事人意志进行不平等的调解。除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合法权益之外,法官不应干预,确保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享有充分的司法调解自愿原则。
2、依法调解
调解应遵守合法性原则,包括程序合法与实体合法两个方面。要在依法的前提下,善于把握当事人形成纠纷、产生矛盾的焦点,寻找利益平衡点,寻找最佳解决纠纷方案。要情法交融,善于渲染人世间美好的亲情、友情,激发当事人人性中真、善、美的一面,促使当事人逾越利益的差异和冲突,平息矛盾、解决纠纷。
要从关心人民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不搞“和稀泥”,不损害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3、民主调解
经当事人各方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个人,协助做司法调解工作。调解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可以邀请造价工程师; 调解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可以邀请医生、医学教授;调解维修手表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可以邀请手表维修技师;调解家庭或者社区纠纷案件,可以邀请当事人近亲属、社会名流、社区贤达、家族长辈等。
第一,当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生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后,医院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当地卫生行 处长部门报告,这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
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医疗机构及其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医疗事故或者医疗纠纷的时限作出了规定。
其中规定“立即调查”的有天津、宁夏;规定“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的有福建、江西、广东、海南、四川、云南、西藏;规定了具体时限的有北京(二个月内向病员或其家属宣布处理意见)、河北(接到病员及其家属的申诉后,应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辽宁(在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吉林(医疗单位的查处工作一般应在事发后的三十天内结束,并提出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病员及其家属)、广西(在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惧书面形式通知病员及共家属)、云南(医疗单位于一个月内作出结论;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三个月内作出结论或复查意见);规定“及时答复”的有浙江。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没用对医疗机构查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的时限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了“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因此未对事故处理时限作出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
因此未对事故处理时限作出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执行这一规定。这里“立即” 可以理解为“24小时之内”
第二,当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时,病人及其家属可以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这是病人的法定权利。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病员及其属可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如果医院方面不积极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且隐瞒和掩盖真实真相,既不解释病人及其家属提出问题,也不提出解决方案和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的话,病人及其家属可以提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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