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内户口迁移的办理材料有哪些
投靠本市直系亲属
(1)入户申请表;
(2)移入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下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人员无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移入地户口簿、户主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不再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移入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农村地区的,要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或土地证或村委会开具的宅基地使用证明;属拆迁、回迁安置的,须提供拆迁、回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户口迁往城市地区商品房小区的,提供小区物业部门出具的入住证明;迁往农村地区的,提供村委会出具的入户人员的居住证明;
(6)外地生源...全部
投靠本市直系亲属
(1)入户申请表;
(2)移入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下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人员无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移入地户口簿、户主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不再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移入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农村地区的,要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或土地证或村委会开具的宅基地使用证明;属拆迁、回迁安置的,须提供拆迁、回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户口迁往城市地区商品房小区的,提供小区物业部门出具的入住证明;迁往农村地区的,提供村委会出具的入户人员的居住证明;
(6)外地生源的本市高校毕业生,未派遣就业,户口未迁回原籍,持本市学校集体户口卡,且现与本市居民结婚投靠落户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学校毕分办出具的未派遣就业证明(替换未就业证明);
入户地址未登记户口或原户主已迁出
入户地址未登记户口或原户主已迁出,申请人迁入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并供其居住的,或合法承租并持有使用证明的公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的入户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移入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下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人员无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移入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农村地区的,要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或土地证或村委会开具的宅基地使用证明;属拆迁、回迁安置的,须提供拆迁、回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直系亲属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并供其居住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不再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合法承租并持有使用证明的公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提供相关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迁往小区已立大户的新建商品房小区的,还应提供物业部门开具的入住证明;迁往农村地区的,提供村委会出具的入户人员的居住证明。
失去现户口登记住所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因离婚、合法固定住所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所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申请人在西安没有直系亲属,也没有其他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将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或单位所在区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街(镇)社区集体户,或原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社区集体户,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书(要亲笔落款签名);
入户申请书
(2)移入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下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人员无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或合法固定住所变卖、被所有权人收回等相关证明,用人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入户介绍信或没有集体户的证明,本市房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的房屋查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本市市区内集体户口
(1)入户申请表;
(2)用人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集体户入户介绍信;
(3)申请人的集体户口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托管证明(迁往人才交流中心的提供);
(5)申请人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因离职等原因迁往人才交流中心或社区集体户的提供);
(6)申请人与本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迁往单位集体户的提供);
(7)本市房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的房屋查询证明(若申请人在本市有可登记户口的合法固定住所,不得再迁入本市集体户);
注意事项
1。
以上入户人员办理落户时均需提供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
2。市内迁移所规定的入户地址登记顺序,首先应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并供其居住的,或合法承租并持有使用证明的公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地址入户;如没有以上规定住所的,准予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街(镇)社区集体户登记入户。
3。根据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1958年4月)文件精神,申请人系未成年人,合法固定住所产权人为申请人本人或申请人直系亲属,由于特殊原因其法定监护人无法登记为户主或者迁往别处或者拥有多套住房,而申请人在法定监护人监护下,在其房屋内实际居住的,准予单独立户,自为户主,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4。根据户口登记条例中的“人户一致原则”,二手商品房交易,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原房主及户内成员应及时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新户主也应行使和履行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责任,在产权过户时,和原户主对户籍迁出订立相关约定。
原产权人及户内成员应当迁往实际居住地而又拒不迁出的,根据现房主的申请,经公安机关书面调解告知后原户主仍不迁出的,公安机关可凭现房主的申请及调解告知和房屋过户的相关文件等调查材料,依职权将其户口迁往其实际居住地或过户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内。
5。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等户政业务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因故无法办理的,需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办理(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不再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委托直系亲属外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由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件;委托单位办理的,需提供由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单位介绍信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律师办理的,需提供由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律师的有效身份证件、律师执业证;公证委托的需提供委托公证书(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和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受托人需在入户申请书(表)上留下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办理民警要进行核对。
6。由于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的,须写出书面申请(写明无法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的原因),并提供房屋开发商或小区物业或房屋产权所属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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