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返还彩礼纠纷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在处理彩礼纠纷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彩礼纠纷的请求权基础。从收受彩礼的过程及特征看,彩礼具有订立婚约的作用,是一种类似于民事合同的法律行为。但由于我国法律不承认婚姻是合同关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将彩礼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其所附的条件是男女结婚为前提。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采纳了附条件赠与的观点,实际上也是变相承认婚约是一种合同关系。当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分手,则以所附条件未成就,女方应当返还彩礼。
二、诉讼主体。女方是接收彩礼的主体,因此大量的彩礼纠纷,是以女方作为一方当事人。 但是在农村及偏远地区,也存在着女方父母接收彩礼的情况。对于女方父母接...全部
在处理彩礼纠纷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彩礼纠纷的请求权基础。从收受彩礼的过程及特征看,彩礼具有订立婚约的作用,是一种类似于民事合同的法律行为。但由于我国法律不承认婚姻是合同关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将彩礼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其所附的条件是男女结婚为前提。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采纳了附条件赠与的观点,实际上也是变相承认婚约是一种合同关系。当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分手,则以所附条件未成就,女方应当返还彩礼。
二、诉讼主体。女方是接收彩礼的主体,因此大量的彩礼纠纷,是以女方作为一方当事人。
但是在农村及偏远地区,也存在着女方父母接收彩礼的情况。对于女方父母接收彩礼的。在民俗中,因为女方比较矜持,由父母出面接收。父母收到后,购买嫁妆,在女儿出嫁时送给男方,或者现金陪嫁。在这种情况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是女方。
还有一种情形是接收的彩礼作为父母养育女儿费用的对价,这是比较典型的买卖婚姻,违反了公序良俗,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在起诉时,应当将女方及其父母作为一方当事人。
三、解决彩礼纠纷的一般原则和几种例外。
1。一般原则。由于收受彩礼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双方以结婚为所附条件,当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时,所附条件未成就,接收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
2。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没有共同生活。男女结婚是以组建家庭、共同生活作为目的的,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但没有共同生活,可以认为一方的“合同目的落空”,接收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但应当与离婚纠纷一并处理。
3。双方已经同居生活,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前,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作为事实婚姻处理,法律承认两人是夫妻关系,两人离婚使用《婚姻法》的规定。
但这种情形,现实中已经不存在。因为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二十多年,即使存在着买卖婚姻、索要彩礼,但由于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最长二十年的诉讼时效,法院也不会受理。而1994年2月1日之后双方符合结婚登记的实质要件,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也作为同居关系处理。
因此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即同居关系不是婚姻关系,男女之间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彼此的配偶,两人不是家庭成员。当两人分手时,也不能作为离婚案件处理。
除了上述情况外,对于彩礼纠纷的处理,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处理有两种方案,一种是酌情返还,一种是全部返还。
律师认为酌情返还更符合法理,也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因为双方虽然没有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但共同生活的目的已经达到。应该说所附的条件,已经部分成就并已经履行。根据《合同法》部分履行的理论,已经履行的部分,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在同居关系中,男女双方已经无法恢复同居前的原状,如果全部返还,则显失公平,因此律师认为在处理时作酌情返还比较合理。不返还的部分,可以作为女方的补偿或者赔偿。在酌情返还时,也应该根据双方的过错确定返还的部分。
而且,这种处理原则,男女双方都容易接受,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4。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且同居生活,但同居生活时间不长。由于彩礼赠与所附条件已经成就,男方无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但应当注意的是:在程序上,这类纠纷应当与离婚纠纷一并解决。
在实体处理时,如果给赠与彩礼的男方造成生活困难的,那么接受彩礼的女方存在着借婚姻索要财物的嫌疑,应根据双方的过错酌情返还。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