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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有什么规定呢?

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有什么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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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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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根据军婚中双方当事人的身份确定管辖法院,具体如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3、非军人对文职干部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依照1991年4月9日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应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我国法律对军人婚姻是进行了保护的,不过仅仅针对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此时,如果军人的配偶想要离婚的话,必须要经过军人一方的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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